以法治悍衛「真正」的新聞自由 文:殷紫晗、丁煌

2024年9月26日,香港區域法院就《立場新聞》案作出正式裁決︰「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」罪名成立。母公司罰款5,000元;前總編輯鍾沛權判囚21個月,即時收監;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判囚11個月,法官因應其健康問題,基於人道考慮進一步減刑。當庭釋放!

是次案件重點有三。其一、《立場新聞》涉案文章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事實下,攻擊相關法律與程序;其二、《立場新聞》涉案的煽動文章以假消息散播仇恨,激發反政府情緒;其三、《立場新聞》在修例風波期間,站在抗爭者一邊與政府抗衡,成為抹黑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工具。據說,跟隨者達160萬名之多。此外,需要特別指出,《立場新聞》於2020年6月30日《香港國安法》生效後,依然固我,知法犯法。例如︰刊登通緝犯羅冠聰極具污衊國安法的煽惑性文章。

此厢判決剛下,那方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等機構和部分美國會議員等政客,便急不可待予以干預。筆者認為︰其一、新聞自由乃法律賦予新聞出版界採訪、報道、出版、發行等的自由權利。《基本法》第三章第27條明文,香港特區居民享有新聞和出版的自由。而《立場新聞》所發表的煽動性文章,煽惑市民反政府。反中亂港的立場和犯罪事實已嚴重危害香港的社會安定,並危及國家安全。此等犯罪行為非「新聞自由」所能保駕護航的。在案發期間,《立場新聞》案中的3名被告並非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,而是政治參與。換個角度來說,不宜將煽動仇恨的言行歪曲成「新聞工作」。顛倒是非!新聞從業員須根據《國際人權公約》按「負責任新聞作業」原則真誠地行事。

其二、《立場新聞》三名被告干犯的罪行相當嚴重。基於罪行的嚴重性,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。案中,控方以《刑事條例》煽動罪起訴。根據《刑事條例》第9及10條,最高刑罰是判刑2至3年。但是,若根據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,煽動罪的最高刑罰則高達監禁7年。

其三、香港特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。香港特區「區域法院」依法獨立審理案件,充分保障有關被告各項訴訟權利,同時維護國家安全。美駐港總領館社交平台指責香港法院以毫無根據的罪名判案。毫無根據!釋放罪犯的要求更是插手香港事務,干預中國內政。強烈譴責!

是次法庭判決維護了特區法治核心價值、展現了法官基於法制的人道精神,也嚴格遵從了法律維護國家安全。

文:殷紫晗(左)

經民聯港島東社區幹事
《中國夢智庫》「配對彩虹師友計劃」聯合領袖

文:丁煌(右)

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
香港島東區區議員(委任),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理事
經民聯港島東支部主席,「中國夢智庫」主席
香港法務會計學會義務法律顧問
香港薈萃協會法律顧問,城市智庫成員
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

《中國夢智庫》是一間扎根特區的非牟利團體;與心存熱誠的資深義工、專家與職業專業人士們合作,攜手「說好中國故事」。

*作者文章觀點,不代表堅料網立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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